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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:个人售房两种情况可免个税

http://www.newssc.org           2006-05-20 13:30:23

四川新闻网消息  
  

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8日表示,个人出售房产的收入应按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也有两种情况可享受免税优惠:一、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二、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,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。

  两种方式交个税税负相同

  除上述情形以外,个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,余额(净收入)按20%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如果个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,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,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、建造时间、当地房价、面积等因素,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。这位负责人强调,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%征收,其税负是差不多的。

  符合法律赠与的转让不征税

  税务局有关人士还解释了人们关心的夫妻间、父母与子女间的房产转让、过户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。在法律上符合赠予形式的房产转让,都没有纳入征税范围。如果夫妻间、父子间的房产转让、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形式,就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。目前本市的二手房交易已经在征收个人所得税,有条件的区县局在征契税的同时征收卖房人的个人所得税,有的区县局则采取单独征收的方式。

  据北京日报

 

来源: 四川新闻网--成都晚报   

[编辑: 张楚 ]